本报北京3月30日讯(记者胡其峰)征收了4年多的北京市城市容纳费将于今天开始停止收取,其收取依据《北京市征收城市容纳费条例》也于同日被废止。
1994年9月8日,北京市十届人大常委会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征收城市容纳费条例》,该条例于当年11月1日开始施行,据了解,至今北京市共征收城市容纳费2700万元。
1998年7月22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规定了“对于在城市落户的人员,各地区、各部门均不得收取城市增容费和类似增容费的费用”。按照这个规定,北京市征收的“城市容纳费”属于此范围。